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,以太坊作为全球第二大公有链,其生态系统日益繁荣,但也滋生了各类新型网络犯罪,利用以

案件背景与犯罪手法
本案被告人张某、李某通过预谋,利用部分投资者对以太坊及去中心化金融(DeFi)项目了解不深、追求高回报的心理,精心设计了一个虚假的“高收益以太坊投资平台”。
- 搭建虚假平台,伪造信任假象:二人租用服务器,搭建了一个看似专业的加密货币投资网站,该网站声称与“以太坊官方项目”合作,提供“稳赚不赔”的高额理财服务,日收益率高达1%-3%,远超市场正常水平,平台界面模仿正规交易所,展示虚假的“实时行情”、“交易记录”和“用户收益”,并伪造了多个“成功提现”的用户 testimonials 以增强可信度。
- 利用社交渠道,精准投放诱饵:张某、李某主要通过微信群、QQ群、Telegram群组以及一些小型加密货币论坛等社交渠道,物色潜在受害者,他们安排“托儿”在群内发布投资盈利截图,营造“人人都在赚钱”的氛围,并主动添加受害者为好友,进行一对一的“投资指导”和“收益诱惑”。
- 引导充值转账,掩盖非法目的:在获取受害者初步信任后,二人便引导受害者将以太坊(ETH)转账至其指定的、看似与平台关联的个人以太坊钱包地址,他们谎称这是平台投资专用账户,用于“自动交易”和“收益生成”,为打消受害者顾虑,初期允许小额投资并“准时”返还本金和利息,即“放长线钓大鱼”。
- 设置提现障碍,卷款跑路:当受害者投入较大金额后,平台便会以“系统维护”、“账户异常”、“需要缴纳解冻费”等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提现,若受害者继续追问,张某、李某便会将其拉黑,或直接关闭虚假平台和通讯群组,携款潜逃,经查,二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骗取多名受害者以太坊价值人民币数百万元。
法院审理与判决要点
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电信网络技术,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判决书的核心要点包括:
- 犯罪定性准确:法院明确,尽管涉案资金是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形式存在,但虚拟货币在本案中应视为“财物”的一种,具有财产属性,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投资平台,骗取受害者的虚拟财产,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
- 犯罪数额认定:对于以太坊诈骗数额的认定,法院以案发当日以太坊的官方市场均价为基础,将涉案以太坊数量折算成人民币,最终确定犯罪数额,这体现了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。
- 主观恶性与情节考量: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李某系预谋犯罪,搭建虚假平台,专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,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,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,社会影响恶劣,应依法从严惩处。
- 量刑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,并结合被告人张某、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(主犯)、犯罪情节、认罪悔罪态度等,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,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各被害人。
案件启示与警示
本案的判决,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,更具有重要的社会启示和教育意义:
- 提高警惕,警惕“高收益”陷阱:任何宣称“稳赚不赔”、“超高回报”的投资项目都需高度警惕,虚拟货币市场本身波动剧烈,投资风险极高,切勿被“暴富神话”冲昏头脑。
- 核实平台资质,选择正规渠道: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应选择有合法牌照、信誉良好的正规交易平台,对来历不明的网站、APP和社交群组要保持警惕,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,不向陌生地址转账。
- 保护个人信息,增强安全意识:切勿在非官方渠道泄露个人身份信息、钱包私钥、助记词等敏感信息,对于要求额外“解冻费”、“保证金”等转账要求,务必多方核实,谨防二次诈骗。
-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:任何利用新技术、新业态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,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领域的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,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。
以太坊网络诈骗案判决书的出炉,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决心和能力,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,各类犯罪手段也将不断翻新,唯有投资者擦亮双眼,提高风险防范意识,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监管与引导,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,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、健康、有序的数字金融环境,让技术创新真正服务于社会进步。